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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录像丢失引纠纷 法院调解守护消费者权益

  婚礼是人生的重要时刻之一,承载着新人对幸福的期许和美好的回忆。然而,邯郸市一对新人却因婚礼录像丢失而陷入维权困境。

  原告李某某因举办婚礼需要,委托张某某提供婚庆服务,包含婚礼跟拍、婚礼录像等内容,并为此向张某某支付服务费2000元。后张某某联系王某某,让其为原告进行摄影摄像,并约定向其支付1300元。

  婚礼结束后,李某某向张某某索要婚礼录像时,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某才说出事情,程婚礼现场录像因优盘中病毒丢失。

  原告李某某非常生气,在和张某某、王某某多次协商无果后,将张某某、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退还婚礼摄像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

  肥乡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案件实际情况后,决定先行调解,但因双方对于赔偿金额过大,未调解成功,该案正常开庭审理。但开庭审理后,法官仍未放弃进行调解,通过电话、现场背对背等方式进行多次调解,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原、被告分别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张某某、王某某分别退还原告李某某服务费精神损害赔偿3500元,共计7000元,并当庭履行。

  婚庆服务不同于普通消费,婚礼过程具有独特性、不可重复性和再现性,其成果具有人身专属性与不可逆性。摄像作品应认定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婚庆公司未能按照双方约定交付婚礼摄像资料并永久性灭失,该行为既对原告造成财产损失,也侵犯了对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的所有权,对新人造成了精神上的伤害。精神损害赔偿应当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相关服务费用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标准等因素,确定赔偿具体金额。

  3、消费者尽可能及时向经营者主张权利,必要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婚庆公司作为婚礼服务经营者,要不断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对于难以再现的珍贵资料要建立影像资料多重备份机制,提升服务规范化水平,为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婚礼活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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