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服务定金为总款的50%”“影楼拍摄作品可以作为客片向其他客户进行宣传、展示”……中秋、国庆将至,伴随着超长假期,也将迎来一波结婚热潮,然而,不少消费者在备婚、结婚的过程中,都可能遭遇诸如此类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一不小心就会陷入“甜蜜陷阱”。日前,芜湖市消保委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征集不公平合同(声明、店堂告示、凭证)41份,从中也梳理出摄影、婚庆相关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并邀请律师、消费维权专家开展多轮研讨、分析、论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分析和专业点评。
马上就要办婚礼了,婚庆公司却说婚宴没法办了,对于即将结婚的新人来说,这无疑是当头一棒。维权时又发现合同中隐藏霸王条款,免除经营者责任,遇到这样的情况,消费者该如何是好?在征集的不公平合同中,有这样一条免除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如因婚庆公司人为造成的婚礼无法进行或缺失,婚庆公司承担单项服务收费金额的三倍赔偿,不承担此合同内任何其他服务连带责任。”针对该条款,律师解读,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礼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关系到当事人的婚姻身份关系,不可通过这样的格式条款免除经营者的赔偿责任,若因其原因造成婚礼无法进行,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当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记者还发现,有消费者遇到商家在合同中加重消费者责任,要求“婚庆服务定金为总款的50%,于合同签订当日付款,余款于婚礼当天开场前付清”,对此,律师表示,“定金为总款的50%”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拍摄婚纱照对新人们而言具有特殊的见证意义,然而,在消费过程中,有一些影楼的霸王条款时常让新人们叫苦不迭。有消费者反映,在拍摄婚纱照时,影楼的合同中要求“拍摄作品可以作为客片向其他客户进行宣传、展示。”对此,律师解读,摄影公司只能将拍摄作品在法律及合同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虽然摄影师享有对拍摄作品的著作权,但是拍摄作品涉及到顾客的肖像权,在未取得顾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其他客户进行具有营利目的的宣传和展示,此举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害,摄影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同时,《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导致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导致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对其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记者 徐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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