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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婚礼摄像服务“烂尾”消费者能否主张赔偿损失?

  婚礼是人生重要时刻,是承载着美好期许与珍贵回忆的特殊经历。为了将幸福瞬间永恒定格,不少新人在举办婚礼时,都会精心挑选婚庆公司全程跟拍,记录幸福时刻。然而,婚礼结束后,新人却遭遇婚礼录像无法顺利交付的情况,期待变成了遗憾。婚礼摄像服务“烂尾”,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谁来为这份“不完美”买单?金凤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以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为您答疑解惑。

  2024年1月,准备结婚的王先生、马女士与某传媒公司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二位新人的婚礼总体策划、婚礼主持、现场布置、摄影摄像及后期制作,服务费为13000元。婚礼当日,公司完成婚礼主持、现场布置、摄影摄像服务。婚礼结束后,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30日内交付精修照片及视频。王先生、马女士多次催要,该公司均推诿未交付成品,最后失联。催要无果后,王先生、马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未服务部分的费用,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二原告已经履行支付服务费的义务,被告应按约提供服务,现被告未交付摄影摄像成品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责任,现被告未向原告交付摄影摄像成品,故二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摄影费用1800元及摄像费用1580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结合原告实际损失、双方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及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支持违约金169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婚礼影像记录的是人生中的重大活动,具有永久纪念意义,当时的场景、人物和神态具有不可复制性和不可再现性,是无法补救和不可替代的特定纪念物品,其承载的人格和精神利益远大于其本身的成本价值,被告违约未提供婚礼摄影摄像,确实给二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对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近年来,随着婚庆市场的发展及消费需求的日益多元化,婚庆服务领域的纠纷逐渐增多,其中涉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隐性消费陷阱等诸多困扰消费者的问题。法官在此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婚庆服务的时候,需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服务项目、质量标准、交付时间及违约责任,切忌轻信口头承诺;考察资质信誉,通过企业信用平台核验资质,参考真实用户评价,警惕超低价营销;留存交易凭证,支付款项转入公司账户,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材料。婚庆服务涉及婚礼策划、场地布置、摄影摄像、司仪主持等多个环节,服务质量和服务价格直接影响消费者的满意度和对行业的信任度。

  本案在合同领域突破性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彰显司法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力度,法院将持续加大服务领域违约侵权惩治力度,筑牢民生司法保障防线。在此也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履约方能行稳致远,任何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终将付出法律代价,应规范经营,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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