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底,一家婚庆公司向靖江法院起诉一对新人赵新与钱玲。该公司称,公司已在刚刚过去的国庆节为赵新与钱玲提供婚庆服务,现场效果良好,然而这对新人除预付1万元外,剩余约2.6万元费用却拖欠,请求判令这对新人按约及时支付剩余费用。
被告新郎赵新却有一番委屈,反诉了这家婚庆公司。他介绍,他早在去年春天就与该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约定该公司要为他的婚礼提供一系列服务。然而,当晚的婚礼上,原先约定要请来的外地主持人迟到,婚庆公司临时找来救场的主持人事先未与新人沟通,在婚礼仪式现场竟然询问新人姓名,造成婚礼现场的尴尬。按照原先的设计,他本应唱歌迎接新娘出场,但主持人并未让他唱歌,给他和妻子造成遗憾。赵新还指出婚礼现场其他一些问题。另外,他认为,婚庆服务协议是他与婚庆公司签订的,与妻子无关,妻子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赵新认为,他已支付定金,而该婚庆公司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他不应支付剩余的婚庆服务费,并反诉请求判令该婚庆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赔偿其精神损失及其他损失、交付婚礼当天所有影像资料。
靖江法院审理后确认该婚庆公司与赵新之间存在婚庆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赵新尚欠婚庆服务费的事实成立。
靖江法院认为,婚庆公司为一对新人提供婚庆服务后,新人应当按约及时支付婚庆服务费。但根据婚礼影像资料以及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看出,因原定婚礼主持人未能及时到场致双方原定的诸如新郎唱歌等婚礼仪式未能如期举行,婚礼也由两个主持人共同完成,与双方原先的约定不符。法院据此认为婚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该行为从客观上给新人的婚礼效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婚庆公司要求新人全额支付剩余婚庆服务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但鉴于婚庆公司已实际为新人的婚礼提供了场景布置、新娘跟妆、表演等服务项目,且在原定主持人未到场的情况下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安排其他主持人为新人举行了结婚仪式,因此新人应当支付一定的婚庆服务费,靖江法院酌情确定为2万元。
婚庆公司既然已为新人提供婚庆服务,就不属于根本违约,双倍返还定金等反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协议,履约定金应自动转化为新人已支付的婚庆服务费。扣除赵新已支付的1万元,他仍需支付婚庆服务费1万元。至于赵新主张的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因婚庆公司不予认可、赵新也未能举证证明,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婚礼当天的影像资料,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何时交付以及交付影像资料的具体内容和形式,婚庆公司同意交付已经过剪辑的影像资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交易习惯,法院予以照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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