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李某通过微信与某婚庆公司的黄某(该公司的监事及日常经营管理人)协商沟通后,微信转账5000元定下了某婚庆公司档期,约定由该婚庆公司为李某提供婚礼晚宴舞台设计等婚庆策划,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之后,李某因对某婚庆公司的策划方案和服务不满意,要求与婚庆公司解除合同并退还5000元。婚庆公司认为,其所收5000元为定金,因此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婚庆公司退还5000元。
阳江中院生效判决认为,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且从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来看,未能证实双方已就该款项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该款项为预付款。考虑婚庆公司已经部分履行合同,且李某占用婚庆公司档期后又提出解除合同,给婚庆公司的经营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婚庆公司退还预付款2500元给李某。
定金的目的在于担保主合同的履行,而预付款在于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收取预付款的一方目的在于先取得部分合同价款。定金具有制裁违约方的效力,若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应当向交付定金的另一方双倍返还定金;而接受预付款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双倍返还预付款。
本案中,双方对案涉款项的性质均未明确约定,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预付款,若在合同完全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全额返还预付款方。李某占用了某婚庆公司档期一段时间后提出解除合同,给对方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和损失,故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某婚庆公司退还预付款2500元给李某。
法官提醒,挑选婚庆公司、接受服务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不能只停留在口头约定;同时,对于双方的权利以及具体的责任应加以明确,如果发生纠纷,就能更有效地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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