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
(一)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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