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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区法院院长做客长报“周二之约”3000多名网友参与互动

  10月27日上午9时30分至11时30分,长江日报报业集团邀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党组、院长王晓华做客“周二之约”直播间,帮你有效化解借款合同纠纷。

  为了更好地服务群众,与此同时,武昌区法院委派法官进入本报“周二之约”微信群,收集、解答网友的法律咨询。

  网友“”问:我和男朋友同居生活5年,办了婚礼,但未登记结婚。后双方分手产生纠纷并报警,经警方调解,男方签署《调解协议书》,承诺补偿我10万元。现男方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我该怎么办?

  答:同居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基于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你提的问题需要具体分析《调解协议书》产生的基础,如果是基于对同居行为的补偿,违反了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如果是基于对双方同居期间财产问题的清算,一般认定为有效,可以请求男方支付。

  网友“西西妞”问:我和男方已登记结婚,结婚的时候收了男方彩礼8万元,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生活了4个月,但是没有夫妻之实。男方现在请求离婚,以双方未共同生活为由,要求我退还全部彩礼,是否合法?

  答:法律规定三种情形可要求退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你们登记结婚并共同居住生活了4个月,故男方主张退还全部彩礼的要求不合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双方过错问题、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感情是否稳定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是否退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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